基本要求:在期中实施控制测试具有更积极的作用。即使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仍然需要考虑如何能够将这些审计证据合理延伸至期末,针对期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控制运行有效性强调的是控制能够在各个不同时点按照既定设计得以一贯执行,这与“了解内部控制”不同。在了解内部控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时,只需要确定某项控制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是否正在使用。
控制测试这一概念需要与“了解内部控制”进行区分。“了解内部控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评价控制的设计;二是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与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不同的。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某项控制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是否正在使用。
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获取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⑴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⑵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⑶控制由谁执行;⑷控制以何种方式运行(如人工控制或自动化控制)。从这四个方面来看,控制运行有效性强调的是控制能够在各个不同时点按照既定设计得以一贯执行。
因此,在了解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时,注册会计师只需抽取少量的交易进行检查或观察某几个时点。但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抽取足够数量的交易进行检查或对多个不同时点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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