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其他合理的估价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武断、虚构的海关估价;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1)货物的货价;(2)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3)保险费。如果在其中包含了出口关税税额的,则应当予以扣除。当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海关审定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是该项出口货物的买方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如果纳税人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或经查明成交双方具有特殊经济关系,海关可以对申报价格不予承认,并按有关规定另行估定完税价格。一般来说,由于我国不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即使由于某种情况需要征收出口税,也是对少数商品征收并且税率较低,因此对出口货物估定完税价格相对是较为简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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