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如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是使用权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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