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问题有:1、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2、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一般而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人权益受侵犯,对于他人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检举、揭发,但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必须是合法权益被侵犯,法律只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或违法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不能申请复议。三是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当事人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的义务被增加或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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