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合同仅适用于贸易活动,委托合同适用范围广泛(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支出费用自行承担,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但与其他各种合同相比较,行纪合同在性质上与委托合同最为接近。它们都是为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即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行纪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都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
因此有的国家立法曾把行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而加以规定。考虑到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诸多共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423条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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