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联系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行政登记分为行政许可登记、行政确认登记和其他行政登记,行政登记的范围大于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
行政登记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二是行政登记是依申请的单方行政行为;三是行政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是否给予登记,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四是行政登记的内容为相应的法律事实,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实。
准确地界定行为的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对于行政登记的性质,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其一,行政登记属于公法行为。即行政登记属于行政行为,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注册行为组成,因此也称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其二,行政登记属于私法行为。即从民法角度看,在私法领域的登记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并非出于行政目的。如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应归于民事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其三,有学者认为,行政登记既具有明显的私法意义上的功能,又具有强烈的公法意义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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