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可诉性。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关键看其是不是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行为和是否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具体行为具有可诉性,就代执行而言,它只是先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实现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意思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别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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