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被列为应税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铅、石油类、动植物油、甲醛等;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等。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二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三是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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