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
一般纳税人(假定适用税率为16%)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再进行销售的,增值税=销售价/1.03*2%;
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再进行销售的,增值税=销售价/1.16*16%;
购进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再进行销售的,增值税=销售价/1.03*2%;
购进固定资产既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法进行区分的,固定资产再出售时,增值税=销售价/1.16*16%。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拓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上述例子,有些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是2009年前购入,则出售时采用简易计税,出售2009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采用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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