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如果企业没有同期销售价格,以以下公式确定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以以下公式确定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平均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不涉及销售价格,不存在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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