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等方式。
特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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