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可以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自然
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免征、减征资源税照顾。
三、冶金独立矿山、联合企业矿山生产的铁矿石可以减征20%的资源税。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
纳税人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如果纳税人没有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提供其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
联合企业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75%征收,独立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50%征收,在下次铁矿石调价时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
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伴选的铁精矿,先按1:2.62的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再比照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摘自《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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