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拓展资料:
公司清算相关决议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范围,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组成成员,应当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予以挑选,并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是对清算组成员资格的规定,并非要求清算组必须由全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全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组成。
部分股东或者董事如果没有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意愿,当然不必强人所难为其增加负担。若有意愿担任清算组成员,却不具备相应能力或者不宜担任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决议过程中自然应当予以充分讨论,并通过决议将相关人员排除在外。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使不担任清算组成员,仍然可以通过审议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来实现自己对清算活动的参与及监督,合法权益在程序上具有充分保障,此种制度保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背后的股东来说亦具有相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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