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励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例如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一、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主要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1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貌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使用规定
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三、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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