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业务
1.商业折扣(折扣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包装物押金
【提示】请区分包装物押金和包装费、包装物租金!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1)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合同约定的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
(2)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例如,红酒、白酒、药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二)熟悉、了解类业务
1.还本销售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2.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直销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销售退回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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