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以所有权转移为前提,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如果所有权未转移,则视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增值税则以发生流转作为视同销售,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销售行为,都是有流转环节的。
1.对视同销售行为界定的依据不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视同销售,与货物的来源无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可归纳为:(1)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2.所得税和增值税核算的范围和方法不同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货物是特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行为,此外的均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都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而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货物包括外购、委托加工和自产的货物,如用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或职工福利,增值税是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则视同销售,并计入“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扣除。可以看出对外捐赠货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差异:(1)增值税根据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2)所得税在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如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车投入基本建设中,并没有出售。根据上述规定,该业务不确认收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上述业务时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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