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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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惟烨
王惟烨
ACCA、CPA

高顿会计研究院特聘讲师,《会计职称四维考霸》编者

问题解答: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分四章三十七条,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节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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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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