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划入企业的资产,根据划入方式,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式: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确认不征税收入。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
如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作为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不确认收入。按照接受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确认不征税收入
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其他情况: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确认征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将资产租给企业,不属于划入资产。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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