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分别两种情况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方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管理费用。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收入并不是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实际上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不需要与有关的费用进行配比。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其中: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收益。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且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利得。
盘盈利得,指企业对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时发生盘盈,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2.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营业外收入的取得及结转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借方登记期末将“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营业外收入,结转后,“营业外收入”科目无余额。“营业外收入”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企业确认盘盈利得、捐赠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期末,应将“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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