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是指企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充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由于提取坏帐准备,实行备抵法核销坏帐,有一定的迟延纳税的作用,所以受到纳税人的重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