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种情况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适当调整: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完全成本法亦称“全部成本法”、‘归纳成本法”或“吸收成本法”。完全成本法就是在计算产品成本和存货成本时,把一定期间内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制造费用和固定制造费用的全部成本都归纳到产品成本和存货成本中去。由于完全成本法是将所有的制造成本,不论是固定的还是变动的,都吸收到单位产品上,所以这种方法也称为“归纳(或吸收)成本法”。在完全成本法下,单位产品成本受产量的直接影响,产量越大,单位产品成本越低,能刺激企业提高产品生产的积极性。但该法不利于成本管理和企业的短期决策。
采用完全成本法的原因:
虽然固定性制造费用只是同企业生产能力的形成有关,不与产品生产直接相联系,但它仍是产品最终形成所必不可少的,所以应当成为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完全成本法下,单位产品成本受产量的直接影响,产量越大,单位产品成本越低,这样就能刺激企业提高产品生产的积极性。但是采用完全成本法计算出来的单位产品成本不仅不能反映生产部门的真实业绩,反而会掩盖或夸大它们的生产实绩;在产销量不平衡的情况下,采用完全成本法计算确定的当期税前利润,往往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从而会促使企业片面追求高产量,进行盲目生产;另外采用这种方法不便于管理者进行预测分析、参与决策以及编制弹性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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