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是财会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载经济业务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亦称分录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由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按照登记账簿的要求、确定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应借、应贷)和金额的一种记录,是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的依据。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及填制单位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5)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6)记账凭证上,必须有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的签名或盖章。对于发生的收款和付款业务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办理的原则,出纳人员要在有关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上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对已办妥的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出纳要当即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或漏收漏付发生。
7)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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