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
1.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的待摊支出。
2.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
待摊支出,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有市场价格的,以此为基础进行适当的修正,确定为入账价值。
如果没有市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项支出有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确认入账价值。与定额标准不符的部分列入当期损益。
既没有市价参考,又没有可行的定额标准的,可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预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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