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过会计分录,如果事当月发放,可以不计提,没有什么后果。如果工资是次月发放,当期不计提会少列成本费用,虚降产品成本,虚增利润,多缴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利于财务成果的分析与评价。
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月发生的用工费用要计入企业当月成本,但是由于发放方式的不同,出现了工资薪金是否需要计提这一问题。若企业工资的发放方式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那么,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发生,当月入账,工资薪金费用则不需要计提,而是在月底直接分配。若企业的工资发放方式是采取本月工资,下月发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下发工资”形式,这样,就造成了工资计算与发放的滞后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每月必须等到该月结束后才能完整根据每位员工的考勤、绩效进行工资计算。所以,为了满足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需要参考企业工资薪金的历史情况预估当月工资的发生数,进行计提并入账。
工资是否需要计提,要根据所发放的工资相对应的时间,采用下发制和当月结算制的处理是不同的。对每月的“工资”进行计提是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和单位基本采用工资下发制,即当月发放的工资是上个月的,而权责发生制又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要记在当月,所以在财务处理上要先计提本月的工资,依据历史情况暂估该月发生的工资费用,同时发放上月工资。
下发制,工资发放一般都在10号以后,工资计算和发放的滞后性,需要在月末做计提分录入账。计提时:通过“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核算便于成本费用归集和月末的结转。每月发放工资,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这样就满足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如果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工资就不要计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资,比如工资分摊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去,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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