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取发的暖费直接计入津贴补贴即可。借:事业支出——津贴;贷:应付职工薪酬——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
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事业单位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事业单位取暖费发放对象:
1、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保领取待遇的人员;
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宁政发〔2014〕49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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