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条例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规定有:
(1)各单位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2)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存银行,不得坐支;
(3)各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限于发放工资、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对个人的支付;
(4)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准在一定限额内使用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实行转帐结算;
(5)向银行存取现金,必须在凭证上注明资金来源和用途;
(6)现金收支多的单位,要编制现金收支计划送开户银行;
(7)—切现金管理单位,都必须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査;
(8)对于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银行给予枇评教育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制裁。
实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节约使用现金;有利于严格控制发行,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有利于促进市场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保持物价稳定;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防止贪污盗窃;有利于国家银行集中闲散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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