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对账是对账簿记录所进行的核对,也就是核对账目。对账工作一般在记账之后结账之前,即在月末进行。
账实核对:是指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账面余额与实有数额之间的核对。账实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实际库存数逐日核对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定期核对是否相符;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定期核对是否相符;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核对是否相符。
对账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分类账簿与序时账簿核对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余额应与总分类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期末余额核对相符;
2、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
会计部门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应核对相符。
3、总分类账簿与所属明细分类账簿核对
总分类账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所属明细分类账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之和应核对相符。
对账的技巧:
1、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供应商必须提供最后一次对账以来的全部账目资料;以前从未进行过对账的,必须提供自双方开始业务往来以后的所有账目资料。对于对方因财务决算审计发函要求核对账面余额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应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给以后的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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