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为2%,地方教育附加税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政府资金。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方教育经费。计算公式为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计费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的颁布背景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对农村教育追加了资金。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在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也开辟了各种筹资渠道。
因此,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税收情况
财政部在2010年11月18日刊发的一纸通知———《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我国将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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