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的价值有三种形式:
一、是房产的原值,一就是房屋的造价,包括房屋建造时所用的料、工、费价值等,如按房产的原值计税比较稳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产的帐面原值会随着折旧基金的提取而逐渐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仍按原值计税,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是房产的净值。按净值计税,既麻烦又不科学。
三、是房产的市价。从理论上讲,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房产的市价,因为市价是房屋的现实价值,它包括了因土地开发利用等增值因素。但房屋在不发生买卖行为时没有市价,况且在目前情况下,也没有标准的时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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