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源目,损失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它与资产减值损失反映的情况一致,只是对应的事项不同。
应收款项减值有两种核算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款项的减值的核算只能采用备抵法,不能采用直接转销法。采用直接转销法时,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直接冲销应收款项,即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备抵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采用这种方法,在财务报表上列示应收款项的净额,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企业应收款项预期可收回的金额或真实的财务情况。在备抵法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评估当期坏账损失金额。
扩展资料:
信用减值准备和坏账损失的联系:
不同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叫法不同,应收账款类资产的减值准备称为坏账准备,也只有在计提应收账款类的减值准备的时候,两者有联系: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转回的时候,做以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坏账准备
贷:信用减值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之后,计提坏账准备的时候使用的是资产减值损失这一科目。
损失确定
1、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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