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教育费附加税的附加率是3%,计算公式: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税=(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3%,缴纳时间与"两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的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
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会计核算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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