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但发行公司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再行出售或注销的股票。库存股股票既不分配股利,又不附投票权。股份公司回购股票的分录如下,1、回购本公司股票:借:库存股,贷:银行存款。2、注销本公司股票时,借:股本,贷:库存股,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注销库存股
①回购价格超过“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②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
借:股本(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面值)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倒挤)
库存股处理方法
库存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涉及库存股的业务,只能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减,而不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或带来损失。库存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面值法和成本法。
面值法,即库存股票按面值记账,当购入库存股时,视同赎回股本处理,并且以赎回股本调整股本,即取得库存股所付出的代价。当超过面值时,超过部分或者全部借记“利润分配”账户(看成出让股份的股东应得的一部分权益),或者由“股本溢价”和“利润分配”账户分摊。如果取得库存股票所付代价低于面值或设定价值时,应贷记同类股票的“股本溢价”账户(视为该类股票的缴入股本总额有所增加)。
面值法主要适用于正式的资本收缩或意图减少资本,而一时又来不及办理正规的法定减资手续,或暂时还不愿办理这种手续的情况。库存股按成本计价,即按重新取得的成本入账,而不考虑原先发行价格或面值。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收回的股票日后再予发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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