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
1、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2、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du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3、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扩展资料:
由于法定公益金与一般盈余公积(含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有不同的用途,企业应当分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照转增资本前的实收资本结构比例,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明细账,相应增加各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资。注意: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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