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商品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对外捐赠现金、银行存款等: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捐赠商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还要调整本年利润。我们还需要考虑税前捐赠扣除的情况,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比例是12%。
货币性资产
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扣除规定部分,即规定所进行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以税前列支,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不予纳税调整。
例1 2008年度,乙公司通过慈善总会向灾区捐款15万元,通过县政府教育局向某农村小学捐款5万元,均以支票付讫。有关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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