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查清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全面清查:①年终决算前;②在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前;③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④股份制改造前;⑤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算前;⑥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局部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应根据业务需要和相关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物资,如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于贵重财产物资,每月都要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有出纳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对于银行存款,企业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对债权、债务,企业应每年至少同债权人、债务人核对一至两次。
3、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
4、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