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未决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前营业外支出;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不附或有应付应收金额、附或有应收应付金额。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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