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不附或有应付应收金额、附或有应收应付金额。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首先重组损益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重组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会使当期利润增多,与此同时,有可能引起当期所得税费用上的增加。但是与此同时,这项收益容易造成企业资金的匮乏,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
其次,它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债务重组是为了企业在财务困境中扭转出来恢复原本的平静安定的经营状态,但是债务重组并不是能够很快有所结果,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获益过程其实很漫长的。
扩展资料:
债务重组会计清偿债务的方式: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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