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借:营业外收入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会计分录要看具体的行为实质。一般情况是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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