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承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背书,其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附的条件可以发生民法上的效力。
票据法是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票据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票据法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等,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司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
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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