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单是指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主要方式,由于《票据法》并没有限制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次数,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要时,就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粘单。
银行承兑汇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即在粘接骑缝处加盖财务章与法人章。
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并没有统一格式,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长为15厘米,宽8厘米,记载要素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日期等。
背书粘贴单上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例如:丙接受转让来的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当丙背书转让票据时,发现票据的背面已经没有记载背书的余地了,这时,丙就应该使用粘单,而且丙是该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并且丙在使用粘单时,必须在是票据凭证与粘单的粘接处签单(即通常所说的盖骑缝章)。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条件,即产生背书效力。
承兑汇票粘单黏贴没有前后手之分的规定。在黏贴的时候一定等胶水干后再盖印鉴章,盖章时给足够印油。最好用固体胶粘最多五毫米的宽度,这样有足够的位置盖章,盖章要求粘单前手空白位置需要最少有背书章(财务章)的三分之一。
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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