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质押背书,背书人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
(2)记明"质押"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
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上例中,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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