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转让背书具有三个方面的效力:(1)权利转移效力。由于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票据行为,所以背书完成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便由背书
人转移给被背书人。(2)权利担保效力。即背书行为完成后,背书人对其后手及持票人在票据上的权利的实施,负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的权利请求如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3)权利证明效力。持票人所持票据,只要背书连续,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行使权利时,应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为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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