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
新规定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从利润分配中提取,主要是想通过这样的形式来核算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和使用额的数量,并不会对损益造成实质性影响。而旧规中在计提时就计入费用,主要采取先计提后支出的形式,煤炭公司等高危行业有可能大量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但实际支出却远小于计提额。新规定能够使这些企业的报表业绩与实际业绩更吻合,也降低了其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调节利润的空间。
使用
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主要有两点需要会计人员关注:
一是新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这不同于旧规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
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新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而旧规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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