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避免要约收购不要超过30%。
“要约收购”,是要约人面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以某一个统一价格收购公司股份的要约,目的经常是取得公司的控股权和/或将其私有化。按照是否要约完全自愿发出,可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两种。在考虑交易所等规定的基础上,要约收购的各相关方还需格外注意公司所属司法辖区对应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要求和差异。
尽管各司法辖区和交易所的要求不尽相同,但其遵循的原则则是大同小异,最终目的不外乎:确保收购机制顺畅运行并促进市场资源合理调配,以及在潜在收购活动中保护全体投资者权益。以下为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称“TC”)所设立的一般性原则(经过合并和调整)以供借鉴:
要约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在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下,投资者或不再信任新“东家”的经营能力,又或是担心受到不公待遇,再或怀疑新“东家”与老“东家”串通一气输送利益。因此,需要给予投资者以同等待遇退出的权力。
要约人应当保密,并尽快进行披露:要约收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极为重大的消息,自然而然受到内幕消息条例的规管。但对于要约人而言,应当格外谨慎对待,尽快通过正式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布消息,以便所有股东得到公平待遇,并在此之前严格保密。
要约人应当审慎负责:同样,要约人应当在审慎和负责人的基础上做出要约,或是做出可能招致全面要约的购买行为,这包括了提供足够的财力保证(fund proof)以说明倘若要约成功,将可获落实。
要约人和董事会应当给股东足够的时间和资料考虑:由于要约人有备而来,但股东并不能提前知悉要约情况,因此,要约人和董事会需要尽快提供足够资料,并在提供资料后留足时间,以便股东考虑和反应。
有控制权的股东不得压迫小股东:在要约收购场景下,中小股东尤其处在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额外保护。
董事应当顾及全体股东利益,而非顾及个人或其他利益:多数情况下,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将会被撤换,而其自身可能于公司任职,亦或持有公司股权。在此情况下,董事应当全面履行其作为董事身份的受信职责(fiduciary duty),站在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做出决策。尤其是,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基础上,董事不应阻挠股东审议和批准一项真正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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