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WM《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又称绿色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提起反补贴申诉的补贴。不可诉补贴包括两种: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绿灯补贴
绿灯补贴又称不可诉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放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研发补贴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介
其主要条款包括: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协议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并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程序。协议规定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可采用了双轨制:第一是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第二是通过该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即在程序上可以同时进行,但救济措施只能采取一种形式。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该协议的7个附件是:附件1《出口补贴清单》,列举了12项被禁止的补贴。附件2《关于生产过程投入物消耗的准则》,是关于投入是否消耗在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反补贴调查规则。附件3《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是关于替代退税制度的反补贴调查规则。附件4是《从价补贴总额的计算》。附件5为《搜集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附件6是《根据第12条第6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附件7为《第27条第2款1项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协议规定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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