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如何检验

来源:高顿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
148人赞过
王惟烨
王惟烨
ACCA、CPA

高顿会计研究院特聘讲师,《会计职称四维考霸》编者

问题解答:
标的物的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
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质量检验2年的规定。
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2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以上就是【标的物如何检验】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官方网站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声明‘来源高顿’均为原创,未经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应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百科
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主页 > 初级会计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