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是财会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载经济业务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是由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按照登记账簿的要求、确定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的一种记录,是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的依据。
登记通用记账凭证方法:
1、日期栏:在逐日逐笔登记总账的方式下,填写业务发生的具体日期,即记账凭证的日期;在汇总登记总账的方式下,填写汇总凭证的日期。
2、凭证字、号栏:填写登记总账所依据的凭证的字和号
3、摘要栏:填写所依据的凭证的简要内容。
4、对方科目栏:填写与总账账户发生对应关系的总账账户的名称。
5、借、贷方金额栏:填写所依据的凭证上记载的各总账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
6、借或贷栏:登记余额的方向,如余额在借方,则写“借”字;如余额在贷方,则写“贷”字。如果期末余额为零,则在“借或贷”栏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的中间划一“/”符号。
通用记账凭证是相对于专用记账凭证而言的。专用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会计工作流程: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帐。4、结账、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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