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另还需代扣代缴个人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首先,“预借员工工资时,打了欠条”,这样处理是正确的,会计依据这个欠条做账。
其次,“当员工归还时现金时,欠条还给员工了”,这种做法不对。还款时,应由收款人(单位出纳)给还款人开个“收据”(不作为发票,但可作为往来款凭证),收款人和还款人都签字的那种(商店有售),作为还款证明,会计依据这个“收据”做账。
如果还款时把借条也给了对方,会计不是没有了记账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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