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卖出后,开出增值税发票,收到货款:首先,实现销售:借:应收账款-甲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贷:库存商品-A产品此处金额是不含税的,第三步,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某银行-某账号,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设为1122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不包括各种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吸引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做相反分录。
货物卖出后,发票没开,增值税发票也没开,可以按照上述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先做出销售,减少库存。等到实际开发票的时候,就核对一下你记账和发票是否有金额和税额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就不必调整。如果有差异,那么就把第一步和第二步的分录重新做一张一模一样但是金额是负数的凭证,将原来的账冲销,在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记账就可以了。如果产生差异是在当期你还没有登账的时候,那么就重新写一张正确的凭证代替原来尚未登帐的凭证就可以了。不必再冲账。而且,建议冲账的时候不要单纯的冲差额,增值税发票在你尚未开票,预估进账的时候,往往差异只是在角分之间,如果你类似业务很多,你单纯调整差额,到年末的查账的时候就会发现,你根本分不清哪一笔调整的是什么原因了。不利于简化你的工作流程。而且发票也是迟早都是要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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