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自制凭证按其反映业务的方法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一次凭证如“现金收据”、“银行结算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发货票”等、累计凭证如“限额领料单”等。汇总原始凭证如“发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等。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供应单位的发货单等。
依据
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纳,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内容
一,合法性审核,及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令、财经制度、计划、预算及合同的规定等。
二,真实性审核。
三,正确性审核。及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位、金额及其合计数等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完整性审核。及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各个项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是否都已签章,是否经过有关主管人员审批等。
五,合理性审核。
结果处理
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理、合法但不完整的会计原始凭证,应退回有关经办人,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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